持10年簽證 居加逾183天 棄移民身分非避稅護身符
加拿大明年起和50國交換金融帳戶信息
【明報專訊】加拿大稅務局(CRA)昨日回應查詢時指出﹐任何非居民(non-residents)是否報稅不是依據他的身分狀態(resident status)﹐而是依據他的居住狀態(residence status)。稅局根據「居住聯繫」(residential ties)原則衡量他的居住狀態。一般來說﹐在加拿大居住超過183天、配偶及其子女在加居住的非居民都被視作稅務居民﹐應當主動報稅。 2018年開始﹐加拿大將和包括中國在內的50個國家交換CRS金融帳戶信息。
有傳言非居民身分可以避稅﹐許多人還因此放棄加拿大移民身分﹐改用十年簽證定居加國﹐對此﹐加拿大稅務局明確表示﹐「任何人是否應該報稅﹐不是依據他的身分狀態﹐而是依據他的居住狀態。在加拿大稅收體系下﹐任何居民(resident)或非居民( non-resident)都有納稅義務。作為居民個人﹐不管你是公民還是移民即永久居民﹐你在加拿大境內以及境外的所有收入都應該納稅﹔而作為非居民個人﹐你在加拿大境內的所有收入來源也應該納入報稅範圍。所以﹐那些持有10年多次往返簽證的非居民個人﹐雖然其身分不是加拿大人﹐但是依然要根據他的居住狀態﹐衡量他是否應該報稅。」
加拿大稅務局繼續表示﹕「決定一個人的居住狀態包括許多因素﹐我們稱為『居住聯繫』(residential ties)衡量原則。在這一原則下﹐主要考慮以下3個因素﹕定居地址(dwelling place)、配偶或共同法律伙伴(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非獨立的未成年人(dependants)。比如﹐對於那些臨時居住在加拿大的非居民來說﹐如果你在加拿大居住超過183天﹐又滿足上述3個因素﹐那麼可能被視作稅務居民﹐應當主動報稅。所以﹐那些試圖通過放棄永久居民身分而避稅的人﹐我們要考慮他的居住狀態﹐以決定是否應該報稅。」
加拿大稅務局特別指出﹐「加拿大Income Tax Folio S5-F1-C1法案中關於『決定一個人的居住狀態』(Determining an Individual’s Residence Status)條款是裁定一個人居住狀態的最終法律文件。稅局理解不是所有人都能判定自己是否應該報稅﹐特別是那些持有10年多次往返簽證的人可能不知道自己是否應該報稅﹐正如我們上述所言﹐根據加拿大稅收體系﹐任何個人的報稅納稅義務是依據他的居住狀態﹐在個人知道自己是否應該報稅前必須明確自己的居住狀態﹐而個人的居住狀態依據每個人的具體情況不同而有別﹐總的來說﹐要根據『居住聯繫』(residential ties)原則進行衡量。」
加拿大稅務局還談到了國際合作避免雙重苛稅和打擊偷稅漏稅問題。稅局表示﹐從2018年開始﹐加拿大將和OECD(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的50個國家包括中國、香港交換CRS(共同報告標準)金融帳戶信息。
加國和中港簽協議 阻偷漏稅
根據CRS協議﹐加拿大稅務局每年向協議國家提供管轄權內的相關國家居民的金融帳戶信息﹐同樣的﹐其他協議國家也向加拿大政府提供管轄權內的加拿大居民金融帳戶信息。此外﹐根據加拿大稅收法案(the Income Tax Act)﹐加拿大的金融機構必須報告加拿大非居民的金融帳戶信息給稅局。
加拿大稅務局還特別指出﹐加拿大政府與中國、香港分別簽署了避免雙重苛稅和阻止偷稅漏稅的雙邊稅務協議。根據此協議﹐那些經常往返於加中兩國間的非加拿大人避免了被雙重繳稅的可能。
華裔會計師馬雲談到﹕「根據加拿大稅法﹐一個人的移民身分不等於稅務身分﹐換句話說﹐判定一個人是否應該納稅不是根據他的國籍身分﹐而是根據他的稅務身分。衡量一個人是否是稅務身分要綜合考量﹐首先是依據四個主要因素﹕居住時間(是否超過183天)、住所、配偶以及未成年人﹐住所條件不僅是看名下住所﹐也看非名下住所和租房情況。其次還要看次要因素﹐即在經濟和生活上與加國的緊密度﹐比如是否在加國開金融帳戶或者是某個社區協會的成員等。大家常說的『空中飛人』家庭﹐如果夫妻一方常住加拿大﹐另一方即使每年居住加國不滿183天﹐但滿足其他3個主要條件和在加拿大擁有帳戶、參與社區生活等﹐就應該被視作稅務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