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梁游一方在聆訊時曾爭議在什麼情G下才會被自動撤銷議員資格,以及立法會主席能否安排重新宣誓。終院昨於判辭中就重新宣誓提供更明確解釋,稱如議員是不慎讀漏及讀錯誓辭,立法會主席可安排再次宣誓;但如本案中梁游般拒絕或忽略宣誓,則不得再次宣誓。 梁游一方曾提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不應被解釋為任何拒絕或忽略宣誓的議員均須自動離任。終院上訴委員會昨於判辭指出,原審法官已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裁定梁游兩人宣誓時「明顯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誓言」,而此項事實裁斷是無法爭辯。 上訴委員會強調,如立法會議員是不慎略去誓言中的部分字詞,或讀錯誓言,由於宣誓者並非拒絕或忽略作出規定的宣誓,所以立法會主席容許其重新宣誓屬合法行事;惟本案中梁游已被法庭不容置疑地裁定他們是拒絕或忽略宣誓,立法會主席不能行使酌情權讓他們重新宣誓,由於不屬無心之失或讀錯,故無合理爭辯空間指兩人的憲制權利被侵犯。 誓辭「謹以至誠」隱含莊重要求 上訴委員會又指出,條例列明宣誓時須表明「謹以至誠,據實聲明及確認」,這明顯隱含要以客觀上莊重的態度來作出宣誓,而無論如何,釋法已列明宣誓須真誠莊重,故駁回游蕙禎一方稱條例並無要求宣誓莊重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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