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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中國
 師大附中解聘老師 法院判無效
家長驚「余老師教學擺爛」

【明報專訊】國立台灣師大附中國中部余姓女老師,前年被陳情教學不力、不能勝任教學,校方啟動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後,以無法改善為由,召開教評會解聘並報教育部獲准,余申訴不成,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校方當初的輔導期時間不足,違反法定正當程序,昨判校方敗訴,撤銷解聘處分,本案可上訴。

據《中國時報》報道,余姓女老師解聘處分撤銷的消息傳回學校,一名學生家長驚訝表示,余老師教學擺爛,很少親自授課,僅不斷要求學生念課文、聽錄音帶,學生若對課程內容有疑問,竟是讓學生自己想辦法。

師大附中是在2015年10月下旬接獲237班學生家長陳情,指國中部余姓國文女老師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導師及國文教學工作,嚴重損害學生權益。校方為此啟動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最後以輔導結果沒有改善成效為由,去年2月15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依教師法「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的規定,通過解聘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去年5月底發函通知解聘余師。惟余師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控告師大附中。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全案,合議庭認為,教師法第14條有關「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教學、授課;課程的安排原則是以周次為期,教師法所稱的輔導期程是以2個月為原則、即8至9周,必要時還可延長1個月,就是不能縮短。

當初校方受理投訴展開調查,認定余師在國文教學上確有接受輔導的必要,並進入輔導期;但僅輔導39日就作成余師教學不力的認定,明顯少於8周的輔導期程,如此裁量基礎,顯然逾越合理性判斷可容許的界線。

法官認為,以此不足規範要求的輔導期程,所獲致的輔導結論作為評議解聘的基礎可議,所做的解聘處分和駁回申訴決定有錯,昨判決撤銷。若余最後勝訴確定,將可保住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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