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早前因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被判處死刑的內蒙古前公安廳長、自治區政協前副主席趙黎平,昨晨被執行死刑,是中共十八大中共反腐以來首名被處決的高官。 趙黎平被指於2015年3月20日晚上,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持槍殺害26歲女子李小紅,並焚屍毀[。據了解,死者為趙黎平的情婦,疑因舉報趙涉貪,被趙追殺。趙用雙槍當街殺人後,又駕車把屍體載到郊外焚燒,再驅車向北國境線方向逃逸,半途被截獲。 案情亦指出,趙黎平於2008年至2010年利用擔任內蒙古公安廳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有關公司和個人在收購股權、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事上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請託人的賄款共計人民幣2368萬元。 2015年3月21日,趙黎平殺害李小紅後,公安在趙藏匿的地方找出一把轉輪手槍、一把六四式手槍及49發子彈,並於趙黎平位於內蒙古公安廳警體中心二樓辦公室的保險櫃內,查獲91枚雷管爆炸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趙黎平故意殺人的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趙黎平受賄人民幣236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2支,情節嚴重,故對趙黎平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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