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鵬撕票案從犯判監7年
案發未在現場 事後幫忙運屍
【明報專訊】卑詩最高法院昨日判處有份參與2015年,中國留學生孫鵬(Peng Sun,譯音)於北溫被綁架及撕票案的犯人希科(Casey James Hiscoe)入獄7年。扣除還押日數,他需再服刑5年8個月零8天。案情指,希科在綁架案發生期間,未有身處現場,但與本案主犯張田義(Tian Yi Zhang,譯音)保持緊密聯繫,而在孫鵬死去後,他指示張處理屍體並急召兩名男子,隨後一同到場幫忙搬運屍體。
被告希科今年2月已承認兩項控罪,分別為串謀非法禁錮罪(conspiracy to unlawfully confine)及謀殺事後從犯罪(accessory after the fact to murder)。希科並涉及另一案件的一項襲擊罪。
卑詩最高法院昨日進行判刑聆訊及判刑。控辯雙方在開庭前已就建議刑期達成協議,同意建議就希科在本宗綁架案的兩項控罪,加上他之前所犯的襲擊罪,合共判處7年刑期。
檢控官戴克(Jenny Dyck)指出,希科最初介紹張田義認識一名叫J的男子,早知兩人會合作做危險的事,包括進行綁架行動。他知道事發的安排,例如時間、地點,而在受害人孫鵬抵達事發的北溫房屋前,他仍在房屋內。
戴克說,雖然在綁架案發生至孫鵬死亡期間,希科並不在現場,但一直有與張田義通電話及互傳微信訊息,而且負責到張田義的住所查看是否有警察在場,並用微信向張確定:「沒有警察,什麼事也沒有,我們不會有問題」。
隨後收到孫鵬死訊後,希科更指示張田義如何處理屍體,同時立即找來兩名男子,聲稱急聘他們幫忙搬運物件,不過並沒有告知其實是要他們搬運孫鵬的屍體,然後並將孫鵬外母的黑色寶馬汽車駛到現場,以便將孫鵬的屍體從白色的賓利(Bentley)搬進寶馬汽車車尾廂。最終在搬運期間,被在場的警察拘捕。
戴克強調,直接參與度少,並不等於犯罪的應受懲處(culpability)低,基於案件的嚴重性,及對受害人家屬造成的創傷,加上被告事前已有6項刑事紀錄,認為法院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辯方律師向法官舒爾特斯(Terence Schultes)表示,其當事人對於自己的行為非常內疚,已受到良心責備,並願意承擔責任,但他要求法庭考慮到被告成長於破碎家庭,性格有缺憾及受抑鬱症影響,因而令他誤交損友。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從獲准保釋後,一直與母親及外婆同住,並重新組織生活,希望改過自新。
昨日身穿黑西裝的被告希科,則在律師發言後,在犯人欄站起,表達對於自己所犯的過失,感到非常後悔,因為他的確有協助其他人,而他的參與,令受害者的家人失去至親,這是永遠無法彌補的錯事。
法官舒爾特斯最後接納雙方律師提出的建議,判處被告希科7年刑期,扣減之前遭扣押的479天,實際需服刑5年8個月零8日。
中國留學生孫鵬遭綁架及撕票案發生在2015年9月27日,涉案4名男子在搬運屍體時被警方拘捕。法庭早前已裁定主犯張田義入獄14年,另外兩名被指協助搬運屍體的男子則因證據不足,獲撤銷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