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三招防補習劣師

[2017.05.07] 發表

【明報專訊】針對引發國人高度關切的南部補教老師不良行為,台中市政府教育局表示,經查目前台中市補教界並沒有該教師任教,台中「華薪補習班」也證實與台南「樺薪補習班」分屬不同班系,彼此無任何合作關係。台中市也採行「檢附三個月內良民證」等三層嚴密措施,並加強稽查,以保護補習班學生安全。

教育局指出,對於有人指稱補教業教師陳國星是台中市「華薪補習班」股東,經該局了解,台中「華薪補習班」自民國86年設立至今皆為獨資,與台南「樺薪補習班」完全無任何合作關係,也不是同一補教體系,陳國星也不是台中「華薪補習班」股東,台中「華薪補習班」並已委託律師聲明上述事宜。

教育局表示,為維護台中市補習班學生安全,該局採三層防護措施,第一,要求補習班聘用教職人員須檢附近三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以確認相關人等並無涉犯性侵害、性騷擾等罪責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等情形;並透過「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查詢系統」再次檢核補習班負責人或教職員,有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是曾受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涉及觸犯性騷擾或性侵害等情形。

第二層防護則透過聯合稽查,加強查察補習班教職員名冊,檢核補習班教職員異動備查情形。目前稽查每週約5至6次,查核嚴密,若發現名冊未留班備查或名冊所列人員與核定不符時,即依法裁處並限期改善,列管追蹤。

第三層則要求補習班一旦有性平案件時,應依法通報,並立即保護學生,隔離不適任教職員工與學生再次接觸,並視情節輕重解聘僱相關教職員工。教育局強調,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依「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51條規定,視情節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等處分,如不改善,最重可撤銷立案。

此外,教育局於每年度補習班班務行政暨公共安全講習均加強宣導補習班防制狼師之做法,補習班也應確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落實不適任教職員通報機制,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逾時通報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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