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女業主前年在堅尼地城加多近山購入400多呎單位後,突改變主意買入一個千呎單位,並取消首個單位的買賣合約。業主認為已符合「先買後賣」規定,向印花稅署申請退回因雙倍印花稅政策而多付的稅款,惟遭署方以不合「轉售」條件為由拒絕。業主日前提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印花稅署決定,以及歸還159萬元稅款。 申請人馮紅岩,答辯人為印花稅署署長。申請書指出,2015年7月馮向福騰投資有限公司購入堅尼地城加多近山一個400多呎的單位,但數天後她改變主意,欲購入較大的單位,故她於1個月後向同一業主購入同一大廈另一個逾千呎單位,並據雙倍印花稅政策支付了8.5%的稅款、即約318萬元。同年9月4日她與業主就細單位簽訂取消買賣協議,而細單位後來亦已轉售他人。 署方:取消買賣非轉售 買家:已放棄單位 去年6月,馮引用退稅機制向印花稅署申請退還159萬元印花稅,但署方於8月回覆指出,條例訂明,業主只能在原有物業已轉讓之下才可獲退還一半印花稅,但申請人未有執行售賣轉易契轉售細單位,故不符合退稅資格。 申請人指出,她雖然非透過售賣轉易契轉讓細單位,但已於兩年限期內透過取消買賣協議轉讓細單位,放棄原有單位的一切權益,因此已符合退稅資格。她認為印花稅署署長錯誤引用《印花稅條例》29DF條,要求法庭推翻印花稅署署長決定,並聲明署長做法不合法,以及向她退回159萬元稅款。 【入稟編號:HCAL1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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