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逾兩月後公布 病人組織促加快
【明報專訊】仁安醫院切錯瘜肉於去年12月5日發生,但衛生署今年1月翻查投訴時始發現;浸會醫院電療出錯則於今年1月6日發生,翌日已呈報,但兩宗事故同於事發後兩三個月才公布。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認為今次兩種事故性質嚴重,促署方日後盡快公布。
稱割錯瘜肉如「開錯腦」
彭鴻昌認為,若以公立醫院同一準則衡量,今次兩宗事故分別屬於弄錯病人身分及弄錯治療位置,割錯瘜肉與近期伊利沙伯醫院「開錯腦」性質上沒分別,「幸好今次沒影響(病人),醫院必須認真地了解事件」。他指兩宗事故並非最近發生,促衛生署收到個案後應盡快對外公布。被問及仁安最初沒呈報事故,是否反映院方隱瞞,他指雖然涉事醫生並非醫院僱員,「但醫生不會自己呈報衛生署,(呈報)是醫院的責任」。
衛生署的《私家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實務守則》規定,私院須於事發後24小時內向署方呈報醫療風險警示事件,並在4周內交詳細報告。任職醫生的立法會議員郭家麒認為,雖兩宗個案不涉人命傷亡,但仁安最初沒呈報,做法不理想,他指日後立法規管私營醫療機構,私院醫療總監或院長或有刑責,可收較大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