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內地女商人被指販運海洛英到香港,被判囚21年,她卻憑一個「N」字昨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女商人被香港機場海關截獲並在警誡下稱「我諗呢一曮Y毒品N」,終院認為「N」字有不確定的意思,亦不可因而確定她承認知道該些是毒品,故原審法官不應將之交予陪審團作證據,頒令案件發還重審。 上訴人周禮梅(39歲)2014年被裁定由吉隆坡販運0.8公斤海洛英到香港,經審訊後被判囚21年。她不服上訴,去年2月被上訴庭駁回上訴。 指供辭不應交陪審考慮 發還重審 控方案情原指,周於2012年11月15日約下午2時,由吉隆坡乘飛機抵港,海關搜查後發現她的行李內有白色粉末,關員測試發現是海洛英,周被捕並在警誡下表示:「我諗呢一曮Y毒品N。」關員後來在書面紀錄表示周說:「我諗呢一曮Y毒品。」 終院在判辭指出,上訴人「我諗呢一曮Y毒品N」的警誡供辭,並不可被界定為她承認對毒品知情,終院更引用相關法律翻譯典籍,「N」字加強了上訴人並非承認她一直知道有關物品是毒品;但原審法官要求陪審團考慮上訴人「我諗呢一曮Y毒品N」的警誡供辭是否顯示她承認知情,終院認為這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平,認為原審法官不應茬乘f團考慮,下令推翻定罪裁決,頒令發還原訟庭重審。 【案件編號:FACC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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