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中國女移民,為了令丈夫能移民加拿大,聽從移民顧問意見,結兩次婚嫁同一丈夫。後果是,移民部以她作虛假陳述為由﹐下令將她遞解出境。
案中女事主姓林,1986年在中國福建出生;她父親的第二任妻子,透過家庭團聚類別(family class),擔保其父、她本人和兩名弟妹來加拿大,林氏當時以她是首席申請人(即父親)的扶養親屬身分隨行,並報稱自己從未結婚。她其後在2009年9月19日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當時22歲。
林女經皮爾遜國際機場(Pearson International Airport)入境時,當局的紀錄顯示她為「單身」,而當時被問到有沒有其他未申報的扶養親屬(dependent)時,她回答「沒有」。
林女原來早在2008年11月,仍在中國讀書時,已偷偷跟一名大她兩年的男子結婚。男方當時居於日本,是日本永久居民。但因當時林父覺得21歲結婚太早,故她只好隱暪結婚之事,沒有告訴任何親友,只有妹妹和男方的母親和祖母等人知悉。
在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期間,林女取得日本簽證﹐並時常往來中國、日本及加拿大三地。
林女的丈夫在2010年7月,向駐日的加國使領館申請臨時居民簽證(Canadian Temporary Resident Visa),並申報林女為其配偶,一同前往加拿大。林女丈夫在申請時更附上林女的信件和中國結婚證副本,證明兩人已在2008年11月18日結婚。
但林氏丈夫的簽證申請遭拒絕﹐當局更通知加拿大聯邦移民部指,指林女移民時可能涉及不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
林女在同年12月為丈夫申請配偶擔保移民,翌年2月處理該申請的移民部職員要求林女澄清結婚日期,林女回覆指,兩人在2010年9月13日結婚。林女之夫在2011年5月申請加國永久居民身分時,也指自己是上述日期結婚,並附上另一份中國結婚證副本作證明,但這張結婚證跟他申請臨時居民簽證時提交的不同。
移民部終在2011年9月展開調查,2012年初兩次發信,再追加會面通知,要求林女解釋,但林氏都沒有回覆。
當局按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認定林女不被允許進入加國。經移民及難民局移民部(Immigration Division)的聆訊,林女在2013年6月接到移民部的遣送令(Exclusion Order)。根據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anadian Border Services Agency)的資料,若遣送令涉及不實陳述的罪名,涉案人5年內不得入境加拿大。
林女不服上訴﹐她在上訴聆訊供稱,因當年其父認為她21歲結婚太早,故只好秘密結婚,親友之中也只有妹妹和男方母親及祖母等人知悉。她也知道說謊是錯誤行為,自認當年看事情太簡單和幼稚。
林女又供稱,在當局拒絕丈夫的臨時居民簽證後,她決定回加拿大再擔保丈夫移民。她說曾在加國向移民顧問徵詢,但對方得悉她的結婚日期問題後,拒絕接受她的個案。
當時她很驚恐,在再徵詢一間移民服務中心後,按對方建議先與丈夫離婚,之後又重新註冊結婚,獲得另一張結婚證,因此她才有兩個結婚日期。
林女的代表律師吳瑤瑤向法官求情時表示﹐並非要求推翻林氏不被允許進入加國的裁決,但希望上訴部考慮林女在抵加後的行為,顯示她不知自己的婚姻狀況會影響到自己是否獲准進入加拿大。
吳指,林女是犯下無惡意的錯誤,而且林女就算婚姻狀況有變,也不應影響她的移民申請;加上她分別在2010年和2013年,在多倫多誕下一子一女,希望移民上訴部考慮人道因素。
移民上訴部最後認為﹐雖然林女作出虛假陳述﹐但其動機並非出於為了移民加國﹔況且申訴人的虛假陳述很大部分出於無知。其後﹐她為作出補救﹐卻竟然接受移民顧問極差的建議﹕離婚再結婚﹐結果令事情變得更糟。此外﹐上訴部又考慮到林女子女的利益,加上林女已受洗成基督徒,回國後可能遇到困難,在衡量不同因素後,去年七月判林氏上訴得直,可繼續留在加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