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對華裔夫婦長期分隔加、中兩地,雖然已育一女,最終雙方離婚;住在中國的妻子要在加拿大打離婚官司,住在安省密西沙加的丈夫卻要在中國打官司。
最初,安省法庭以妻子及其女兒住在中國,在中國審理此案是合適地點,於是判男方可以在中國打離婚官司。
中國法庭在判決准予離婚後,以男方資產收入全在加拿大,男方卻未如實申報,於是又建議雙將案中涉及財產及撫養費的問題,交回加拿大法庭解決。
一般而言,在加拿大離婚,夫妻的財產要平分,撫養孩子的一方可按對方收入取得贍養費。
在中國打離婚官司,按中國法律分配財產,例如婚前購入的物業,就不被視為共同擁有,而申請離婚者在加拿大的收入,中國法庭未必查得到。這宗離婚官司的男女主角,男方是一名工程師﹐從2005年起居住在密西沙加。他的錢財、物業和收入都在加拿大。女方是一名辦公室文員﹐生活在山東泰安。
他們於2006年8月在中國結婚。女兒於次年2月來到人間。但是到2007年底夫妻已經分開。就這段短暫婚姻來說﹐雙方隔洋居住﹐離多聚少。
2010年1月﹐男方到中國申請離婚﹐要求女兒的撫養權和分割物業。
而女方則於同時來到加拿大打官司。安省法官當時下令要男方支付女兒的臨時撫養費﹐每月825加元。
同年4月﹐男方律師提出動議﹐要求停止安省的離婚官司﹐以便官司在中國展開。女方反對。但安省法官認為﹐小女孩住在中國﹐官司到那裡去打比較合適。
於是官司移到中國進行。中國法官准許離婚﹐並將撫養權判給母親。女方婚前購買的物業歸女方所有。但根據中國法律的程序﹐女方直到判決下達﹐才知道男方並未充份申報其財務狀況。
雖然中國法官命令男方誠實地報告財務狀況﹐但男方在他的財務報告中指自己的月收入只有150加元。
中國法院最後於2012年9月決定﹕由於有爭議的財產和物業都在加拿大﹐法院無法確定男方的真實收入﹐難以決定撫養費。因此﹐「中國法院並非決定此事的最佳場所」。
男子不願回安省打官司﹐在中國上訴法院提請重審此案﹐但被駁回。
這邊廂, 女方成功地將官司打到安省。但是該官司面臨一大難題。因為安省現有的先例是﹕在別國判決的婚姻官司﹐安省法庭不再介入。
不過﹐初審法官認為本案是一個例外﹐因此決定本案雖然經中國判決﹐安省可以繼續審下去。
初審法官的理由是﹐男方向中國當地法院提供有關其收入的虛假資料﹐使得中方無法就撫養費做出決定﹐並明確表示﹐將所有經濟問題、包括分財產、撫養費等﹐轉給加方處理。
男方對安省初審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
上訴法官審理案卷後指出﹐雖然安省法院是有理由來處理本案。但是﹐如果僅以「離婚法」處理本案﹐在沒有一個加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的基礎上﹐來判決撫養費等﹐可能存在憲法障礙。不過﹐女方的訴狀還通過「安省家庭法」來尋求解決撫養費。這就解決了上述問題。在中國法院同意離婚後﹐可由安省法院按照「家庭法」來判決撫養費。
上訴法官據此決定﹐安省高等法院﹐有權按照「家庭法」﹐來對撫養費和分產做出判決。男方的上訴就此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