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今年4月聯同多人在荃灣港鐵站抗議加價,但因被指沒有聽從站長指示關上大聲公及離開車站,而被票控違反《港鐵附例》,裁判官昨裁定車站職員指示不合理,認為涉案示威活動僅造成輕微阻礙,市民可以容忍,裁定黃浩銘罪名不成立。 官:站長指示不合理 無視示威者權利 裁判官趙芷筠認為,站長李炳輝初次警告便要求示威者關掉大聲公及離開車站,而非要求他們降低聲量,意味李欲禁止站內有任何性質的示威行動,而沒考慮到他們有示威的權利,認為李的指示不合理及不相稱。 裁判官又表示,當時被告與8至9名示威者在荃灣車站付費區靠右位置,但乘客入閘後均會向左行,相反阻擋閘口的卻是港鐵職員。裁判官續稱,案發時間為下午4時10分,並非車站最繁忙時段,付費區內仍有許多空間予乘客使用,故認為示威造成的阻礙屬非常輕微,相信一般市民可以容忍,裁定黃浩銘無罪。 稱非繁忙時段 阻礙非常輕微 裁判官趙芷筠早前曾審理涉及社民連幹事馬雲祺的同類案件,當時裁定馬罪成及罰款,趙官昨L調每宗案件案情不同,強調今次的裁決不代表法庭鼓勵一些社會不容許的示威活動。馬雲祺案案情中,馬與其他示威者在旺角港鐵站一條4至5人身位闊的通道內放摺^及派傳單抗議港鐵加價,拒絕遵從站長指示離開車站,並對途人造成一定阻礙,即使馬的行為不屬激進,但當時人流密集、途人要繞道及行為引起圍觀,更有途人與示威者口角並投訴。 至於早前否認違反港鐵附例的社民連成員曾健成,昨日申請港鐵主席馬時亨出庭作供遭拒絕。 【案件編號:KTS15786、167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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