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單車物主日前入稟控告警務處長,指他今年4月把其鳳凰牌單車借給友人,惟友人在街頭因未能打開單車鎖,被控企圖盜竊等罪,警方將單車列為證物,卻未有妥善保管單車,只將單車留在原地,單車前輪後來被盜去。 原訴歐陽耀威在入稟狀指出,他擁有一輛鳳凰牌單車,今年4月起將單車借給友人陳芷珊,至今年6月陳嘗試用鎖匙打開單車鎖時太用力,鎖匙折斷並有部分留在匙孔內,巡經警員懷疑陳偷單車,遂將她拘捕。 入稟狀指陳芷珊其後被落案控以企圖盜竊和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陳的代表律師曾致函法院和警方,指原訴是單車物主,要求警方向原訴調查。警方最終未向原訴調查,亦未將單車還給原訴,反而檢取作為證物。 原訴指警方未有妥善保管單車,只將單車留在原地且無人看守,單車的前輪終被盜去。原訴指他在陳芷珊被捕後失去使用單車的權利,而單車的價值也因前輪被盜受損,遂興訟向警務處長追討賠償和相關利息,但未有透露索償額。警方發言人指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 【入稟編號:DCCJ59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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