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離世實行難 須醫生到場證死
【明報專訊】對於末期病患想在家善終,退休法醫官蒙海強表示,註冊醫生可為這類病人發出死因醫學證明書,條件是該醫生須在病人死前14日內曾為其診治,能說明死者患了什麼病,並確認不是「非自然死亡」。醫生簽發證明書後,家屬便可以申領死亡證安排後事。
醫生須14日內曾為病人診治
曾為在家離世病人簽死因醫學證明書的老人科專科醫生梁萬福說,有關病人有末期疾病,事前亦須與病人及家屬做好溝通,在病人離世前「差不多天天都去看他」。當家屬發現病者沒有呼吸,或會通知醫生到場,醫生按病人沒有基礎神經等反應,判定是否已死。
臨終醫療照顧 社區支援不足
中大公共衛生及基層醫療學院「醫療體系、政策及管理學部」臨H專業顧問雷兆輝稱,認同病人可在家安詳離世,但實行上有不少問題,如即將病人臨終前需要醫療照顧,包括提供氧氣、止痛藥等,但本港這類服務不足,認為將來應該培訓社區醫生照顧臨終病人。
有公立醫院醫生提到,如醫生上門為病人證實死亡,難處還包括如何確定屬自然死亡。
醫管局表示,部分末期病人希望在熟悉環境與親人共敘,直至離世,局方會按情G盡量為病人提供紓緩治療家居探訪,減少不必要的住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