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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梁國雄(圖)被廉署起訴,指他未向立法會申報下收取《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立法會批准律政司提出的特別許可申請,容許5名秘書處職員出庭作證,同時提供12份會議文件呈堂。(郭慶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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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梁國雄控收錢無申報 立會准會議文件作證

【明報專訊】廉署6月起訴社民連議員梁國雄無申報下收取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律政司向立法會提出特別許可申請,要求5名秘書處職員連同12份會議文件出庭作證,獲得批准。泛民議員昨日在立法會提出反對動議,質疑律政司以議員發言紀錄作呈堂證供,違反「權力及特權條例」所保障的議會言論自由,動議最終遭否決。

泛民提反對動議遭否決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議員享有議會言論及辯論自由,不會受到民事或刑事法律追究,任何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就會議程序作證必須得到許可。律政司過往曾8次向立法會提出許可申請,傳召證人以立法會保安為主,從未被拒絕(見另稿)。

姚松炎質疑另有目的

廉署今年6月拘捕梁國雄,指他2012年5月曾透過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收取款項,卻從未向立法會申報,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律政司所取12份文件橫跨2004年至2014年間的會議紀錄、兩隻會議錄影光碟,欲證明梁國雄知悉立法會申報要求、其失當屬嚴重而非微不足道等,指其言論非控方訴訟因由,認為使用上述材料符合議會特權。

立法會早前批准特別許可申請,議員姚松炎昨提出拒絕許可的動議,質疑律政司若只為證明梁國雄曾參與會議,根本毋須索取會議紀錄,擔心政府是「另有目的」,藉梁國雄在議會的言論,推論他曾收受利益等情况;又指去年8月黃毓民「掟杯案」,律政司的特別許可雖獲批准,但案件所牽涉的是議員行為,而非言論,與今次有本質不同。

公民黨郭榮鏗引述秘書處的回覆信件,曾向律政司強調索取會議紀錄的用途要「非常小心」,他說,知道動議會在建制派反對下遭否決,只望透過發言闡明法理「記錄在案」。

周浩鼎批「言論自由作擋箭牌」

民建聯周浩鼎批評泛民議員以「言論自由作擋箭牌」,他指梁國雄涉嫌收取利益無申報的罪行,與權力及特權條例所提到的「以言入罪」無關;經民聯梁美芬則指梁國雄案是「任何合理第三人,都覺得不是微不足道的事」,認為泛民議員不應誤導市民。

姚松炎的動議最終在功能組別有10票贊成、21票反對,以及直選點票有15票贊成、16票反對下遭否決,當中梁國雄相信是避席而未有投票。由於動議被否決,意味立法會將向法庭交出有關會議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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