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電台上訴駁回 官:頻譜珍貴須設限
[2016.11.03] 發表
【明報專訊】民間電台被指於2012年10月至11月多次非法廣播,違反《電訊條例》。台長曾健成及成員潘達強早前被裁定「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信息」等罪成立,分別罰款2100元及4000元。二人不服定罪向高院上訴,法官昨頒下判辭駁回上訴。
曾健成昨回應指將與律師研究判辭,才決定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民間電台會繼續廣播。法官黃崇厚於判辭指出,《電訊條例》雖然限制了言論自由,但並非如上訴一方指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法官認為,大氣電波非常珍貴,而頻譜卻是有限,故政府有需要對頻譜的使用設下限制,以保障公眾利益,否則可能會出現混亂,損害其他人發放和接受資訊的權利。
【案件編號:HCMA3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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