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逼買療程 兩職員脫罪 官倡美容院訂指引減爭議
【明報專訊】銅鑼灣「水凝美聚」美容院兩名職員,被指去年向女顧客稱其乳房有可變成淋巴瘤的腫塊,可靠按摩處理,其後被指擅取其信用卡,迫使顧客購買共10.2萬元療程,昨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同類案件時有發生,建議美容院訂立銷售指引,保障職員及顧客利益。
事主先稱受威嚇 後稱沒貴賓式招待
首被告關嘉兒(35歲)及次被告凌碧宜(31歲)被控兩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裁判官覃有方判決時表示,事主關嘉瑤的說法令人費解,例如一開始她稱受威嚇被迫購買療程,其後又稱不滿付高昂費用後得不到「貴賓式招待」而投訴,質疑事主投訴皆因不滿服務質素。
官指事主因優惠買療程
事主早前供稱受威嚇下付款,感覺似「被強姦」,惟覃官質疑事主為何當時沒有即時投訴,其時接到丈夫來電亦未有求助,如她不想購買療程大可離開美容院,但事主仍然在付款單上簽署。
覃又質疑被告擁有多張信用卡,以她的購物經驗,不可能相信兩名被告聲稱拿她的信用卡簽帳後已過數,簽名只是例行公事才被迫簽署;加上被告其後在單據上寫下該療程附送的優惠,質疑如受威嚇下仍如此重視優惠是不合常理,故相信事主因被優惠吸引而購買療程,並非在受威嚇下被動地完成交易。
訛稱不認識事主 官拒被告訟費申請
覃官稱,由於本案只有事主一名證人,故法庭必須更小心考慮其證供。覃認為事主的證供質素太差,部分說法不合邏輯,故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事主是受威嚇下購買療程,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判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惟覃官接納控方指兩名被告於警誡下訛稱不認識事主及未見過涉案單據,做法自招嫌疑,故駁回辯方的訟費申請。
覃官表示,同類案件經常發生,但由於多數只能依賴單一證人,雙方難以證明事發經過,建議美容院為職員訂立客觀指引,寫明銷售療程時不應說哪些語句,以保障公司及顧客的利益,減少雙方爭議。
任職公關的事主關嘉瑤對裁決感到無奈,她稱尚有9萬多元療程未完成,但之後已不會再去該美容院,擔心同類事件會再發生。她說提訴非為索取退款,是為了公義,惟今次裁決令她覺得香港「根本無公義」。
【案件編號:ESCC244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