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輕罰司機 後購其鐵騎 交警脫行為失當罪
【明報專訊】交通警員被指去年6月沒依例向違例切雙白線的電單車司機票控扣3分,只發告票罰款450元,其後又向司機買下其電單車,經審訊後昨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項罪名不成立。
官:難信納舉報警口供
裁判官溫紹明裁決時說,電單車司機賴勁斌的證供清晰直接,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惟裁判官認為,向廉署舉報本案、且已被停職的警員蘇智賢在警隊的紀律問題太不尋常,難以信納其證供,更對其舉報動機有疑問。
指被告不應私下與司機交易
裁判官表示,被告莊玉麟(35歲)在票控司機後不應私下與司機交易,若有交易應該申報,但法庭認為有關不當行為不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裁判官解釋,定額罰款為最低的刑罰,作出票控的警員很少要出庭作供,相信被告可能意識不到潛在的利益衝突。
根據控罪,莊被指於去年6月3日,在香港仔隧道入口,對電單車司機賴勁斌於告士打道近波斯富街的路口橫過雙白線,選擇不採取警務執法行動,反而以「沒有遵從道路標記」的性質較輕微的交通罪行,就違例事項向賴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其後,莊又訂立從賴勁斌購買該電單車的交易。
【案件編號:ESCC1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