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廉政專員倡另設專職副專員 施百偉﹕執行處首長兼任易致傾斜
【明報專訊】回歸前曾任總督特派廉政專員(1993至1996)施百偉(Bertrand de Speville)來港出席論壇。他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現在是檢視特首及廉政專員關係的合適時機,建議修例,使專員繼續向特首問責之餘,免受其命令及管轄影響自主。他又指出,應另設副專員一職,不應由執行處首長兼任。他說,無論誰人出任下屆特首都應認真考慮上述檢討。
施百偉指出,廉署對上一次檢討架構為22年前,現在是時候再作檢討,並應由獨立委員會領導有關改革,退休法官會是擔任委員會主席的合適人選之一。廉署發言人回應表示,署方一直依法執行反貪工作,有關前專員的建議,應由相關政府部門及立法會考慮。如有需要,廉署會提出意見。
倡設獨立委員會檢討廉署架構
前政務司長陳方安生昨出席同一論壇時,亦同意廉署需要全面檢討,確保制衡機制有效運作,又指特首屬政治任命,質疑是否仍適合委任廉政專員。
現時《廉政公署條例》第5條列明,「廉政專員在符合行政長官命令及受行政長官管轄下,負責廉政公署的指導及行政事務」以及「除行政長官外,廉政專員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轄」。施百偉形容有關法例容許地方首長「命令」及「管轄」廉署,是殖民地怪胎(colonial quirk),為廉署成立之初用以制衡廉署權力。他指出,過往的港督及特首一直表現克制,避免干預廉署。他憶述,過往與前港督彭定康匯報廉署事宜時,對方一直十分謹慎(scrupulous),避免指示應該做什麼或如何去做,又指特首指示廉署調查方向是違法行為。
指法例中「符合行政長官命令」應刪走
曾任法律政策專員的施百偉建議,有關法例中「在符合行政長官命令及受行政長官管轄下」的字眼應予以刪去,並加入《基本法》第63條中的「不受任何干涉」,另外「除行政長官外」的字眼亦應刪去,施相信有關修訂並不違反基本法。
廉政專員為廉署首長,除直屬專員的行政處,下設3個部門即執行處、社區關係處及防止貪污處為廉署打擊貪污的「三頭馬車」。現時副廉政專員一職由執行處首長兼任,施指有關做法令三頭馬車向一邊傾斜(lopsided),強調3個部門在打擊貪污方面同等重要。他指出,有關做法是歷史遺下的因素,並無法例規定,應予改革。廉署成立之初,首任專員姬達(Jack Cater)屬意彭定國(John Prendergast)領導執行處,施百偉指彭定國要求同時兼任副專員才答應,故一人身兼兩職,有關做法沿用至今。施百偉表示,應另闢副專員一職,由三大部門首長以外的人擔任,對於該人應否空降或由內部晉升,施指可由港人自行決定。
建議規定專員任期免把持
施百偉又指出,現時法例並無規定廉政專員的任期。回歸前專員一般任期為3年,施略嫌過短,應改為4或5年,並把任期寫入法例,避免有人把持同一位置。對於近年多名政府高層及前高層捲入貪污案件,施不認為本港貪污問題變得嚴重,因貪污問題無法杜絕,反指連串案件反映廉署執法有效。對於香港近年在透明國際廉潔指數排名下滑,施指香港應努力維持高排名,若反貪工作得不到公眾支持,將會失敗告終。
明報記者 張煒明 曾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