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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國家旅遊局前日發布《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其中對於安排購物場所或付費旅遊項目有更加清晰規定,旅行社指定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列明,並與旅遊者協商一致作出準確詳細說明,遊客要簽字確認,在合同中也要寫明:行程共有多少次購物,要去什麼購物場所,每次停留時間。有另付費項目則需寫明項目內容、活動時長以及價格。
不參加相關活動的遊客如何安排,也要在合同中體現。若誘騙旅遊者購物,旅行社將面臨3萬以上30萬以下人民幣罰款。(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