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法例未清晰 拒選損法治
【明報專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明確規定,每個公民的參選權和被選權不應受無理限制,而《基本法》第39條列明,《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本地法律、即《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實施。
近日陸續有曾提倡港獨者被拒參選立會,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難評論拒絕提倡港獨者參選是否無理限制,但他以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為例,稱梁已「做足手續」,法例沒賦權選舉主任自行蒐集證據和資料,以判斷梁真誠擁護基本法與否,張達明形容這是法庭的工作,批評行政機關在未有清晰法例下拒絕港獨提倡者參選,是「破壞香港法治原則」。
張達明稱,若法庭日後處理相關拒選案件,政府有責任解釋為何基於某種原因,限制相關人士參選,法庭會視乎政府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而政府聲稱的目的又是否正當,作出判斷。
湯家驊:禁分裂國家 放諸國際合理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拒絕提倡港獨者參選並非無理限制,因這是基於憲法、即基本法的要求,法庭不能說基本法不合理,而放諸國際社會,不容許分裂國家亦被視為合理限制。他補充,《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權力源自基本法,故條例的地位不能凌駕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