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婦子女促聯邦
修訂法案遵高院裁決

[2016.04.22] 發表
卡特的子女普賴斯與利卡特﹐周四在渥太華國會山的記者會上。(加新社)

(渥太華21日加新社電)卑詩省一名重病女子的申訴﹐極大程度促動加拿大最高法院﹐最終作出圍繞醫助死亡的裁決。而這名婦女的子女現在敦促聯邦政府﹐修訂其已經引入的醫助死亡法案﹐尊重最高法院的裁決。

卡特(Kay Carter)的子女利卡特與普賴斯(Lee and Price Carter)說﹐按照聯邦政府上周引入法案中的嚴格條款﹐他們已故的母親﹐肯定無資格求醫結束她的性命。

他們說﹐其母與類似情況者﹐將被迫承受無法忍受的折磨﹐可能要很多年。利卡特周四在記者會上說﹕「我很震驚﹐政府提出的法案﹐排除本事宜原本圍繞的個案情況。我們奮戰5年﹐才在國家最高法院勝訴﹐這項法案卻要一筆勾銷我們為母親及他人所贏得的勝利。」

卡特遭受頸椎管收窄症(Spinal Stenosis)折磨﹐引致她長臥不起、無法轉身甚至自己進食。她覺得喪失自主能力與尊嚴﹐令她難以忍受﹐但她的孩子說﹐她未面臨迫在眉睫的死亡。

89歲的卡特2010年前往瑞士﹐在那媕繸o合法的醫生協助死亡。卑詩省公民自由協會(British Columbia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與多名其他申訴人﹐協助其家庭提出法庭訴訟﹐催生加拿大安樂死合法化。

聯邦引入的法律﹐將允許能清晰表達同意的成年人﹐至少年滿18歲﹐要患有嚴重及無法治癒的疾病、病症或傷殘﹔「身體能力處於末期階段﹐不可能逆轉地退化」﹐且自然死亡「是合理預期」。

法案的條件比高院裁定更為嚴苛﹐法院就卡特的案例裁決說﹐如果成年人清晰表達同意﹐有「嚴重和無法治療」的病症﹐承受難以忍受的身體或精神痛苦﹐則可尋求醫助死亡。

普賴斯說﹕「加拿大人應該憤怒﹐該法案限制死者與受苦者的定義。不能接受的是﹐人們必須忍受折磨﹐只因他們的疾病未至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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