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根據本報取得的ICIJ文件顯示,立法會議員劉皇發、國際影星成龍的離岸公司,首個股東曾以「不記名股票(Bearer Share)」形式持有,這是極隱密的持股方式,無法追查股東身分。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解釋,一般情況下,持有股份權證者即為股東,律師行也不會存備股東名單,但若遺失該權證,就會失去股東身分。 ICIJ統計顯示,2005年英屬處女群島限制不記名股票做法,莫薩克•馮賽卡律師行將該批採用不記名股票做法的客戶轉戶至巴拿馬。 另外,「巴拿馬文件」揭示多國政商界人士開設離岸公司,惹來逃稅、洗黑錢的猜疑。梁繼昌不諱言,慳稅是其中一個開設離岸公司的理由,如何界定是否合法,須視乎法庭就每宗個案手法的判決,但他強調,若當事人刻意隱瞞不報資產及收入以逃稅,即屬刑事。 梁繼昌﹕離岸公司也有正規用途 梁強調,離岸公司不一定犯法,也有正規用途。他稱,因離岸公司所屬地區大多是英國前屬土,行使普通法,若有法律糾紛,英國樞密院可行使終審權,加上投資者擔心中國政治局勢動盪,故吸引部分上市公司選擇以海外公司控制資產。他又稱,名人富商希望透過離岸公司保障私隱,不欲他人得悉其資產,因為公眾未能查核相關公司的董事、股東等資料。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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