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兩名受馬頭圍道重建影響的業主,分別將兩個涉事單位出租,惟其租客再將單位一茯陞|,其中兩個茤迣Q用作開設腳底按摩店及其他營商用途。地政總署因而以單位被用作非住宅用途,拒絕向業主發放合共逾360萬元的自置居所津貼。業主不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決定,案件昨於高院開審。業主一方指出,其與租客之間訂立的合約均列明單位用作住宅用途,不知道單位被分租為其他用途,不應因而受到懲罰。法官押後裁決。 兩名原訴分別為馬頭圍道43G二樓的業主悅山有限公司,以及馬頭圍道45B二樓的業主浩同國際有限公司。 地政總署:條文列明非住用途不賠償 業主一方昨稱,當局以單位實際用途為非住宅用途,拒絕向業主支付自置居所津貼,惟有關政策沒經立法會通過,有關政策事前沒正式公布,不應被視為當局正視的政策,質疑當局執法不一。地政總署一方則指出,當局在回歸前已有條文列明,非用作住宅用途的單位不符合申請賠償的資格,政府於2001年成立市建局後,只進一步優化有關條例,沒有將之取消,故認為依照單位的實際用途決定是否發放自置居所津貼屬政府一貫做法。 【案件編號:HCAL 125,1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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