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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港獨違基本法 陳文敏:非約束市民 指成立政黨無鼓吹武力 不算煽動叛亂

【明報專訊】中央及港府高調指斥有人成立「港獨」政黨是違反《基本法》,港府表明會「依法處理」。其實除了港獨,中央政府曾指「公民提名」都是違反《基本法》,而其實提倡在港實行社會主義等主張,也被指涉違反基本法。律政司回覆本報查詢時,「沒有補充」會否對這些主張「依法處理」。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指出,提倡港獨屬違反《基本法》第1條「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指「港獨」爭議是政治多於法律問題,涉事者要有具體犯法行為才能構成刑責。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指出,由於基本法23條還沒有立法,所以現行香港法律沒有就「分裂國家」問題作出全面的規定,只能以其他法律處理違法行為。

陳文敏:基本法規管政府權力

陳文敏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基本法是規管政府權力,而非約束市民。在言論自由保障下,市民單純去講港獨是沒有問題,若支持「港獨」的人只是去參政或成立一個政黨,沒有鼓吹以武力行動去奪取政權,是不算煽動叛亂。陳文敏指,要不是特首梁振英去年高調批評《學苑》的港獨文章,料不會有很多人關注港獨。

陳文敏昨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上說,違反基本法第1條是「不會構成罪行」,但提出上述條文可用作支持用本地其他法例,作為禁止相關行為的理據。

陳弘毅:23條未立法 可用社團例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指出,關於「港獨」或「分裂國家」的問題,基本法第23條要求特區立法處理,由於23條還沒有立法,所以現行香港法律沒有就「分裂國家」問題作出全面的規定。

被問及港府稱依法處理港獨言行,是可按哪條法律,陳弘毅提到,根據《社團條例》第5A條,社團註冊處可拒絕「香港民族黨」的社團註冊申請。如一個社團不申請註冊或在註冊申請被拒絕後繼續活動,政府可根據社團條例第5C條或第5F條檢控其負責人。

葉劉:沒具體計劃分裂不違法

前保安局長、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認為一個組織凡是社團或被視為社團,均須獲得註冊,否則負責人會被罰款,甚至判囚。但葉劉淑儀指若有關政黨只是提出港獨主張,但沒有具體計劃或行動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她相信有關政黨沒有違反本地法律。

深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鄒平學接受新華社訪問時表示,根據本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任何人企圖或準備做出煽動意圖,引起憎恨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激起對其離叛等,即屬犯罪。

梁家傑:沒揸刀揸槍不應入罪

不過,身兼大律師的公民黨黨魁梁家傑說,除非提倡者有相應行為以達至目的,如「揸刀揸槍、擲燃燒彈」,否則相關的人不應被入罪。

葉國謙﹕成立政黨即付諸行動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葉國謙認為,提出港獨者若將主張付諸行動,如成立政黨,則會違反本地法律,有關當局可不批准相關組織註冊成公司或社團,有關人等亦可能被控煽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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