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港三大古剎之一、坐落於觀音山的凌雲寺,其前任司理稱因體恤兩個熱心信眾家庭家貧,在1970年代答允對方在寺廟的後山範圍內建屋居住。其中一名信眾其後家庭財政狀G改善,與寺廟簽訂租約,在2002至2013年間以年租3萬元至12萬元不等,租住寺廟範圍。2013年底,寺廟要求兩個信眾家庭遷出寺廟範圍,但不獲理會。寺廟的現任司理遂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兩個家庭侵佔,要求對方搬遷。 原訴人為凌雲寺的兩名司理釋圓慧及釋衍悌,被告為3名信眾劉善、陳佩韶及劉新鳳,當中劉善與陳佩韶為夫婦。 前兩任司理允兩貧戶住後山 入稟狀指出,凌雲寺的兩任司理釋天真及釋慧皆,先後分別於1972年及1977年,口頭答允家貧但熱心寺務的劉善一家,以及劉新鳳一家在寺廟範圍內居住,並協助他們申請建屋。2002年,劉善一家的經濟狀G改善,開始與凌雲寺訂下租約,以一年3萬元租下逾1000平方呎的後山用地。雙方在2002年至2011年間先後簽署6份租約,租金最終上漲至每年12萬元。最後一份租約在2013年10月底屆滿後便沒再續租,但劉善一家仍佔據用地,拒絕遷出。寺廟於同年9月另曾要求劉新鳳一家搬遷,但不獲理會。凌雲寺一方遂入稟控告劉善及劉新鳳兩家侵佔寺廟範圍,要求他們遷離並賠償損失。 凌雲寺又名三乘堂,創於明朝,由其時出身錦田望族的鄧欽建立,以供鄧的母親禮佛。凌雲寺與青山禪院及靈渡寺並列本港三大古剎。 【案件編號:HCA6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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