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華漢遭綁只是戲一場
藏槍及偷竊罪成青年獲輕判
【明報專訊】列治文華裔父子綁架案,其中被裁定一項偷竊及兩項藏有受管制槍械罪名成立的被告史托卡(Donald Stalker),昨被判囚40個月,扣除已扣押的日數,只需再服刑兩個半月。其律師對判刑感到非常滿意。法官在判詞中表示,華裔事主的證供不可信,並相信綁架事件是虛構(fiction)。
本月初被裁定一項偷竊罪名及兩項藏有受禁制槍械罪名成立的史托卡,昨日下午聽取判刑。四名親友亦有到場旁聽。主審法官韋奇(Catherine Wedge)表示,陪審團的裁決,反映他們相信史托卡在事發期間曾藏有槍械,但對於他是否曾使用該把手槍,則未能證實。
韋奇又認為,男事主B.L.是個不誠實的證人,作供時又經常表現出前後矛盾,認為他的證供不可信。
她指,雖然他的年幼兒子J.L.曾向警方表示,事發時看到「他們(劫匪)用槍指嚇爸爸。」但他並沒有指明持槍者就是史托卡,而是只用「他們」來表示;而案中的目擊者亦說沒有看到有人拿出手槍。
韋奇並指,她相信:「整個綁架事件的情節都經過預先編排,是虛構(The whole scenario was a fiction)。」
對於控方提出,史托卡在有年幼小孩在場的情況下藏有槍械,是罔顧安全應予重判,韋奇說,綜合史托卡及其他證人的作供,相信他在事前並不知道會有小孩在場。
法官表示,原定要就史托卡的兩項槍械控罪,判處38個月刑期;而偷竊罪則判14個月。但考慮到現時29歲的被告未來的更生復康,因此決定判處被告合共40個月的刑期。按照法例規定計算,史托卡已扣押及出庭應訊的日數合計為37.5個月,即代表他只需要繼續服刑多2.5個月便可出獄。
另外,史托卡需要守行為18個月,期間要按照規定,定時報到;不能與事主B.L.、J.L.及張姓被告Raymond Truong接觸,並終身禁止擁有槍械及留下基因樣本。
韋奇在宣布判刑後,特別向站在犯人欄的史托卡鄭重表明:「你不再是孩子,你很幸運,得到家人的支持,你應該感謝他們對你不離不棄。我必須提醒你,一旦你再次犯罪,我可以保證,你將會承受非常嚴重的後果。」
史托卡點頭表示明白,而坐在旁聽席上的家屬亦激動落淚,並由庭警遞上紙巾。
隨後史托卡被帶離法庭,家人向他說:「我們很快可再見面。」。
史托卡的辯護律師班克斯(John Banks)在庭外表示,他很滿意判刑,並說:「非常好!」。班克斯其後與史托卡的家人擁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