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電動單車(e-bike)是新興交通工具﹐對使用者來說﹐仍存在灰色地帶。一名男子於酒後駕駛載着友人的電動單車衝紅燈而被票控﹐指他酒後駕駛﹐並判有罪﹐但他企圖以當時只用人力推動單車﹐故不應屬於「機動摩托車」為理由上訴﹐最後仍被上訴庭駁回。
事發於2012年2月20日晚上﹐莫里森(J. Morrison)趁與一名友人在家喝了數罐啤酒後﹐用電動單車載友人到附近探訪另一名朋友,當時乘客並未戴頭盔。途中﹐莫里森駕駛的電動單車經過一個十字路口時衝紅燈﹐被一名警員截停後遭起訴以醉酒駕駛機動車輛(motor vehicle)。
在法庭上﹐莫里森辯稱﹐事件中他所駕駛的是電動單車並不是機動車輛﹐而且事發時﹐他使用的電動單車內並沒有電池﹐他是利用附在電動單車上的腳踏﹐以人力推動電動單車前進﹐故醉酒駕駛機動車輛之說並不成立。
當日截停莫里森的警員作證時則堅稱﹐當時被告駕駛的電動單車並沒有腳踏﹐而且單車的引擎在運作。最後﹐原審法官質疑莫里森口供的可信性﹐反而覺得警員的口供更可靠﹐故判處莫里森入獄6個月﹐緩刑12個月﹐但15年禁止駕駛。但莫里森不滿裁決﹐上訴至安省高等法院。
莫理森的理據是﹐根據加拿大刑事法對「機動車輛」的定義是﹐使用人力以外的任何方法來推動的車輛。至於電動單車﹐顧名思義﹐既稱為單車﹐便不是機動車輛﹔況且﹐電動單車既然可用人力推動﹐便不符合刑事法對機動車輛的定義。在這情況下﹐事發時﹐他所駕駛的電動單車究竟有否腳踏﹐又或是否有電池﹐與案亦再無關係。
但上訴庭法官並不認同上訴人的觀點﹐反而接受原審法官的分析指,所謂「機動摩托車」的定義是泛指該交通工具的特性﹐而並非該工具於事件中用那種方式運作。即使是一般的汽車或電動車(scooter)﹐均可以人力或非人力操作。例如當汽車無油或正在下坡時﹐亦可靠人力推動﹐在這情況下﹐若駕駛者飲酒過量下操作車輛﹐仍屬醉駕﹔因此電動單車也屬「機動摩托車」。
此外﹐莫里森亦認為判刑過重﹐因而上訴。對此﹐上訴庭法官認為﹐當事人早有案底﹐包括兩次醉駕罪成﹔兩次血液含有過多酒精下駕駛﹔兩次在停牌期間駕駛等﹐而且案發時是一個黑漆漆的冬夜﹐載着無戴頭盔的乘客衝紅燈﹐具有一定危險﹐當事人不知悔改﹐故應予以重刑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