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機場禁區一周產子 內地婦囚6月

[2016.01.07] 發表

【明報專訊】內地孕婦去年7月由孟加拉到港,原要轉機到廣州,但她沒登機,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禁區逗留一周,直至作動才向機場職員求助,被送院誕下嬰兒。內地婦昨承認「沒有通行證而逗留在禁區內」罪,求情指當日只因身體不適而沒有登機。裁判官不接納其說法,認為她是刻意逗留在禁區等待生產,判她入獄半年。

稱不適沒轉機 官不信

被告謝妙玲(26 歲)報稱無業,昨承認一項「沒有通行證而逗留在禁區內」罪。控罪指謝於去年7月14日至7月21日在香港機場,沒有合理辯解而逗留於禁區範圍內。

控方案情指出,懷孕的被告去年7月13日從孟加拉乘搭港龍航空,翌日飛抵本港國際機場,準備轉乘同日晚上8時20分前往廣州的港龍航班,該航班最終延誤逾40分鐘才起飛,謝因身體不適而在機場禁區停留,最終沒登機。謝亦沒接觸航空公司職員辦理另一張機票,也沒向機場職員求助。

謝沒有離港,更沒有透過入境處櫃枱入境,一直在禁區逗留一周。至去年7月21日早上6時,謝身在524號登機閘口附近感作動,向機場職員求助並送院。入境處後來向機場地勤職員查問,發現謝沒有向港龍航空求助並安排航班離港,並得悉謝並沒有機場禁區通行證,故謝於去年7月14日至21日的一周內,並沒合理辯解而逗留於禁區範圍內。入境事務主任於7月21日拘捕謝,並酌情容許她留港至今年2月2日。

大律師陸偉雄稱,即使被告為了在本港生產而觸犯香港法例,但只要在港出生的人均可獲發出世紙。陸表示,即使謝犯罪,但不能危害其腹中嬰兒的生命安全,貿然把她遣返或會影響其健康,基於人道理由,入境處可酌情容許謝留港。陸又指出,沒有通行證而逗留在禁區內一罪,過去多檢控在邊境關口的禁區內交收貨物的水貨客,一經定罪大多會被判監。

【案件編號:TWCC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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