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遠熙殺母判囚終身
法官直斥作供如演戲 17年不得假釋
【明報專訊】被裁定二級謀殺罪成的中國留學生湯遠熙,昨日在卑詩最高法院被判終身監禁及17年不得申請假釋。主審法官埃克(William Ehrcke)表示,不接納湯遠熙在庭上的供詞,包括他自辯預先拿鐵鎚是為安裝門閂;以及事發當日殺母,是因為母親找到租車單據這兩點。法官認為,被告雖有悔意及曾在庭上道歉,但這些歉意似乎來得太遲了。
現年28歲的湯遠熙於2012年6月殺死當時46歲的母親郭煉結後,棄屍菲沙河。他上月被裁定一項二級謀殺罪名成立。他昨日身穿長袖紅色囚衣及黑鞋出庭,精神飽滿,面露微笑步入犯人欄,一直聆聽身旁傳譯員的翻譯,並不時點頭。旁聽席上未見其親友到庭,一名男陪審員亦有到場旁聽。
主審法官埃克宣讀判詞時指,他在量刑時,考慮到各項因素,包括被告的性格、背景、犯案時的情況,以及陪審團提出的建議等。
埃克表示,對於犯案原因及經過,被告分別向臥底、警方及在庭上,說出最少三個版本,雖然辯方律師要求他接納被告在庭上的供詞,但他經過考慮後,認為被告的供詞不合情理(implausible),因此並不相信當中的細節是事實。
法官並舉出兩個例子來作說明,他指被告在出庭作供前,從未向任何人提及過租車單據一事,只是作供時才首次提到,事發當日是由於母親發現單據,怕謊話遭揭穿才情急襲擊母親,證供值得懷疑。
法官亦指,他不接納被告在庭上所說,預先拿取鐵鎚是為了在自己的柏文單位安裝門閂。
埃克在判詞中說,雖然湯遠熙是一時衝動犯案,但用鐵鎚襲擊母親後,並不足以致命,亦可以停手,但被告選擇以枕頭及被將對方焗死,並再用鐵鎚兩度重擊母親。
判詞又指,被告在自己的房間內襲擊母親,是濫用了母子之情,令母親在毫無防範下被殺,完全是不道德的行為。加上被告在殺母後將屍體塞進行李箱,期間不惜將其頸項強行屈摺,其後將屍體棄河,一心希望母親的屍首不會被找到,令其父與母親的家人無法拜祭,這都是對母親極度不尊重及殘暴的行為。
法官說:「相信所有看過他與臥底交談時錄影片段的人,都能看到他對自己犯案,表現得很欣喜(gleeful)。我並不接納被告的解釋,這些都是單純在演戲的說法。」
埃克說,陪審團建議的刑期中,90%是超過15年,而平均數則為20年。在參考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後,才決定判刑。法官特別提到牟鐘鳴殺妻棄屍案,指被告認罪,終判14年不得假釋(見另稿)。
埃克指,雖然湯遠熙在庭上曾向父母的家人道歉,但認為他的歉意來得太遲。法官說,被告曾不止一次提及想殺父親,因此亦有考慮到湯遠熙在假釋後,會否對其父親構成危險。
法官依例判處被告終身監禁,並必須服刑17年。由於被告已被羈押3年,經扣減刑期後,被告最快可在2029年9月7日或之後申請假釋,被告並要交出DNA樣本及終身不得持有武器。湯遠熙聞判後表現冷靜,隨即由庭警解走。
湯遠熙的代表律師安德森(Troy Anderson)在法院門外拒絕透露湯遠熙會否就裁決提出上訴,但表示被告有30日時間申請。
控方原建議判處被告15至20年不得假釋,而辯方則爭取12至15年。對於其當事人被判17年內不准申請假釋,超於他所求,安德森說,情況已比被判一級謀殺好。他並預期,被告他日獲准假釋後,將被遞解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