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頒令清盤 德勤料無礙其他公司營運
【明報專訊】香港終審法院今次頒令鏞記在英屬處女島(BVI)註冊的母公司清盤,並給予28天暫緩期,有「清盤王」之稱的德勤中國華南區主管合伙人黎嘉恩指出,現時本港營運的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運作模式大致與鏞記相似,離岸公司被頒令清盤,過往亦偶有發生,相信今次屬個別事件,不會影響到本港商人使用離岸註冊公司營運或控股。
開曼註冊中金再生年初被清盤
鏞記的企業架構被法官視為「與香港有極大關連」,黎嘉恩指出,絕大部分離岸公司都以類似模式運作,但他表示,法庭受理清盤訴訟與否,會就不同個案作判斷,以他所見,通常香港法院會碰到涉案公司為香港上市公司,或生意主要在香港時,便有可能考慮受理。但亦有個案是法官以司法權屬某個離岸基地,如英屬處女島為由,拒絕受理清盤事宜。他相信,鏞記的判例不影響香港商界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營運或控股。
根據本報翻查資料顯示,在上市公司層面而言,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曾在今年2月26日,引用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2條的規定,頒令長期停牌的上市公司、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中國金屬再生清盤。
倘未達共識 28日後生效
致同諮詢服務合伙人湯C則指出,過往海外註冊公司被香港高院頒令清盤的個案較罕見。他說,若法官在頒令公司清盤同時,給予涉案各方28天暫緩期,屬合理做法,在處理被清盤公司時,通常會委任獨立評估師為資產估值,然後確定處理方案。若案件涉及複雜的人事及情感因素,他認為28天的暫緩期,有時不足以解決資產處置問題。
鏞記清盤上訴案終審判決,裁定甘健成遺孀勝訴,頒令該公司清盤。若與訟雙方未能在28日內就買入甘健成一方的股份達成共識,清盤令會自動生效。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