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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警近距攝錄羅沃啟 監警會裁濫權

【明報專訊】監警會昨日公布一份有關警方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投訴個案特別報告,包括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就2012年在特首辦外示威後被警員近距離攝錄的投訴,涉事警員因在示威活動結束後仍繼續拍攝,並不必要地拍攝示威者的特寫鏡頭,濫用職權投訴證明屬實。

羅沃啟於2012年6月曾與10多名示威者到特首辦外示威,其間有示威者把標語扔向特首辦大閘。示威完結後,羅沃啟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被兩名警員近距離拍攝,他當場向警員投訴。羅其後向警方投訴涉事警員濫用職權,以及針對「警務程序」投訴,指控警方缺乏充分理由下錄影公眾活動是侵犯私隱。

示威後受訪遭兩警攝錄

據警方錄影大型公眾活動的指引列明,錄影內容應以事為主,當有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時,錄影內容才會以人為主。考慮到被投訴人當時認為可能會發生有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投訴警察課斷定,無充分證據顯示事件構成濫用職權,把指控列為「無法證實」,至於缺乏充分理由下錄影公眾活動為侵犯私隱的投訴則列「並無過錯」。

另外,投訴警察課亦認為被投訴人指稱不必要地被近距離拍攝特寫,對涉事警員各記錄一項「旁支事項」,即是任何在違反紀律或警隊通令、而在調查過程中披露的事項,但這些事項與投訴內容無密切關係。

監警會在收到個案後認為「旁支事項」所列的不必要地近距離拍攝,正是濫用職權指控的重點,認為應把指控列為「獲證明屬實」,並獲投訴警察課接納。

羅不認同警有權錄影公眾活動

羅沃啟認為,是次投訴雖獲證明屬實,但他對警方認為指引無問題感失望,他認為錄影公眾活動或構成侵犯人權行為,必須有清晰的指引。他不認同警方有權錄影公眾活動的過程,「有市民會擔心私隱受侵犯,會被政治上秋後算帳」。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認為,近年警方拍攝示威者情况愈來愈普遍,往往事無大小都拍攝,建議警方因應是次投訴成立,檢討日常拍攝示威的指引和準則,並應該公開交代相關指引。

兩涉事警受處分

警方指出,已對該兩名警務人員作適當處分,警方不會經常錄影公眾活動,攝錄隊伍只可在特定情况下根據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的明確指示才可錄影。而警方的拍攝並非針對個別參與人士,除非公共秩序可能受破壞或有人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時才會重點拍攝。警務人員如要重點拍攝個別人士,會在合理情况下預先告知將被攝錄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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