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犯過罪也可當陪審員
通知書指示資料不正確

[2015.10.13] 發表
圖為林俊案選陪審員,候選陪審員進入法庭。

(多倫多12日加新社電)加新社發現﹐由於安省陪審員通知書的指示有不正確的資料﹐不合資格的人可能當上陪審員。

資深律師初時也沒有察覺這個問題﹐他們說﹐陪審員是否恰當人選﹐問題令人擔心。

安省與其他省份一樣﹐在陪審員通知書上說明﹐人們有刑事判罪﹐在大部分情況下不能當陪審員。然而﹐陪審員資格問卷有附錄指示﹐列出20餘項罪名﹐指那些罪名成立﹐不會自動取消陪審員資格。

第六個問題的指示﹕「如果你因為下列罪名定罪﹐你也許還有資格﹐擔當陪審員。」

那些罪名包括﹕拳擊賭博、夜晚擅闖民宅、在公眾場所裸體﹐或是有傷風化等。

《加拿大刑事法》分為兩類罪行﹐一類是可提起公訴罪行﹐另一類是較輕的即決罪行﹐這類罪行的最高懲罰較輕。至於「混合罪」﹐則由檢察官判斷﹐應按即決罪行﹐還是可提起公訴罪行處理。

據安省司法廳﹐《陪審員法》(Juries Act)在2010年中修訂後﹐除了可提起公訴罪行定罪﹐人們判定混合罪﹐也不能當陪審員。

問題在於﹐問卷列出3種罪行﹐說那些控罪不影響陪審員資格﹐可是這3種罪行在5年前已列為混合罪。它們包括﹕冒充警員、有傷風化﹐以及打淫穢電話。法律專家說﹐陪審團根據那份問卷組成﹐可能有不合資格的陪審員。

資深刑事律師布蘭特(Tony Bryant)說﹕「這張清單不準確﹐至少在3種罪行上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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