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棄選難界定 范認無案例
【明報專訊】范國威指控對手「脅迫」,但他亦承認,香港過往未曾有人因涉嫌犯下以脅迫手段作舞弊行為而被起訴。不過,在過往區議會選舉中,曾有參選人因干犯賄選而被起訴,甚至被判入獄。
報稱任職侍應的鄭永健(Anthony Cheng),涉嫌在今年區議會選舉以超過55萬元誘使4人在指定選區參選,被廉署落案起訴5項「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案件已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鄭現時獲准保釋,等待11月再訊。
選前提供福利 賄選罪成有案例
2009年大圍區議會補選,西醫李躍輝及其同伴以福利會名義,在選舉前夕舉行多次晚宴和廉價本地一日遊、派發現金券及替會員免費注射流感疫苗。福利會於選舉前個多月成立,處理案件的法官認為福利會成立目的,只是為李的選舉作宣傳,故判李及其同伴監禁,李須服刑21個月。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要判斷一項行為是否涉及賄選,關鍵在於雙方是否具賄賂意圖地交換利益,若有意圖則構成刑事罪行。
地區居民不時接受政黨社區主任及區議員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此行為在選舉前夕會否構成賄選?該法律界人士表示法律諮詢本身具價值,雖然服務提供者若在過程中沒要求選民作投票選擇,未必構成賄選,但他以前立法會議員譚香文在2008年立法會選舉前,因舉辦免費講座而被控告作例子,認為或會予人瓜田李下之感。案件中,裁判官雖相信譚香文無賄選意圖,最終判她無罪,但指出譚在選舉前舉行免費講座的做法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