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案翻版 入罪毋須證收利益
【明報專訊】被判囚7年半的前政務司長許仕仁,下月2日將就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名及刑期上訴。與許仕仁關係千絲萬縷的前特首曾蔭權,昨亦同樣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雖然許及曾蔭權涉及的案情截然不同,但兩人的控罪均涉及沒有申報利益,控罪亦顯示二人沒涉及明顯金錢利益。事實上,根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元素,干犯此罪行毋須涉及賄賂及金錢利益,令許的3項公職人員失當罪均被裁定罪成,而其上訴結果及上訴庭如何演繹有關罪行,對曾蔭權案有一定影響力。
許下月上訴結果有影響力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及的罪行範圍可算十分廣闊。根據律政司網站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黃惠沖所寫文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元素以往一直模糊不清,終審法院於2005年前高級警司冼錦華的案件中,重新釐定有關罪行的5項罪行元素,包括被告是公職人員、罪行在擔任公職或與公職有關的期間發生、被告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職責、沒有任何合理辯解,以及在考慮其公職性質後其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文章續說,不誠實及貪污均非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必要定罪元素,但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仍可以用作打擊公職人員的不誠實及貪污行為。從以往案例可見,干犯這罪行可以不涉賄賂或金錢利益,假如公職人員濫用酌情權、不當使用其公職身分,又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即如許仕仁),已屬觸犯有關罪行。
沒申報利益已構成罪行
審訊資料透露,許仕仁共被裁定8項罪名成立,其中3項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許於2000年6月7日至2003年8月13日出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期間,無向積金局申報獲免租入住跑馬地禮頓山兩個單位、接受忠誠財務提供的90萬元及150萬元無抵押貸款及與新地洽談一份顧問合約。
許另於2005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30日身為政務司長,沒向政府申報獲新地旗下的忠誠財務提供300萬元無抵押貸款及多次獲每年延續還款期。許又於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月20日身為行會非官守成員,沒向政府申報收取來自同案另外4名被告支付的1118.2萬元。
主審法官麥機智當時引導陪審團說,控罪指許收受郭氏提供的「甜頭」,履行公職時傾向優待新地, 故毋須證明許在某一件事件令新地獲得利益。麥機智後來在判刑亦提及,許所犯的非輕微罪行。
曾蔭權被控的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均指他身為行政長官未有向行會申報他涉及利益衝突。值得留意的是,許仕仁及曾蔭權的控罪均未有提及,二人涉收受金錢或其他類型的利益。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