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暴漲賣家反悔 判賠44萬
【明報專訊】3·30房產新政之後,深圳房價暴漲,出現賣家違約潮。7月19日,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名違約賣家按照合同成交價格20%賠償買家,並承擔案件受理費與保全費。由於法院在違約賠償比例上具有自由裁量權,早前的違約賠償極少被頂格判處20%。此番頂格判賠被認為可能成為法院處理該類案件的一個風向標。
《南方都市報》報道,涉事房產位於深圳阪田上品雅園,房屋建築面積為88平方米。
買賣雙方於今年3月14日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的成交價格為220萬。
合同成交當日,買家支付了10萬元定金,並在3月30日辦理資金監管,監管金額為49萬元。4月20日,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然而,3月30日房地產新政調整,深圳房價暴漲,進入4月,該房產市場價遠遠超過了合同簽訂之日的價格。代理此案的周爭鋒律師說,根據今年6月第三方機構的評估,該套房產市場價到了280萬。
4月22日,賣家發出解約通知書,理由是「涉案房產存在口頭租約,租客不同意提前搬遷,並主張優先購買權」。據了解,目前通行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都明確約定賣家要保證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以及在交樓前解除合同。5月5日,買家將賣家訴上法庭。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賣家要保證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並保證交樓前解除租賃合同,賣家現在又以承租人拒絕解除合同等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已經構成違約。由於該房產存在其他糾紛,繼續履行合約強制過戶的條件已不存在。因而一審法院支持按照合同成交價的20%來承擔違約責任,賣家被判返還10萬元定金,賠償違約金44萬元。同時案件中4600元受理費以及3220元保全費也均由違約方承擔。
頂格判賠或成風向標
深圳多名房地產律師都告訴記者,目前二手房交易合同中違約金一般為雙倍定金或合同成交價格的20%。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違約金賠償比例具有自由裁量權,通常比例在成交價的10%,多的時候到15%,極少能到20%。而記者也獲悉,在今年的違約潮中,深圳多名捲入二手房交易訴訟糾紛的買家還組團前往法院,希望法院能按20%支持違約賠償,以增加賣家的違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