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規定攜12萬元入境須申報
【明報專訊】為配合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的國際標準,政府擬要求攜帶總值超過12萬港元現金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如旅行支票及銀行本票)入境人士,須經海關的紅色通道過關申報;出境者在被海關查問時,不論金額多少亦要如實披露。如未按規定申報或披露者,初犯會被罰款,其他案件會交法庭處理。保安局本月將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
配合反洗黑錢 涂謹申:成效有限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涂謹申指出,真正洗黑錢者,會透過銀行體系清洗,或購買奢侈品等令「黑錢」變「白錢」,此方面執法機構已有情報網絡偵查。他認為在過境時申報成效有限,因為洗黑錢者不會主動申報,反而會為來港消費的旅客增添麻煩,認為立法並非必需。
政府提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文件顯示,港府作為國際組織「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成員,需要遵從該組織訂立的40項建議。就第32項建議,即要求成員透過立法建立制度,以偵查及防止跨境不法運送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香港是各成員中唯一仍未立法的地區。
出境被查問 不論多少均須披露
港府擬要求出境旅客被海關查問時,不論攜帶的金額多少,均須披露;而入境旅客如攜帶超出特別組織建議金額上限(即12萬港元)的現金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則須通過海關紅色通道申報。
貨物方面,如內藏超過12萬元現金或票據,則須以電子方式,透過「道路貨物資料系統」申報。由於每年有大量郵件進出香港,港府暫不建議以相同制度規管郵件。
港府建議,如有人未有按規定申報或披露,或提供虛假資料,初犯者可處以罰款;其他案件則交法庭處理,有關人物可被判罰款或監禁,但文件未有透露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