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國公約保障無國籍者權利
【明報專訊】本案申請人許永傑,亟欲入境處確立其無國籍身分。他在申請書表示,處方應考慮中國兩度拒絕接收,不應側重考慮沒有其出生紀錄。若處方接納他屬無國籍,既可「洗底」清除他誤認來自內地的問題,亦可受到《無國籍人士的地位公約》保障。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54年4月26日決議通過公約,並於1960年6月6日生效,以保障非難民的無國籍人士。公約共42條,第1條第1節訂明,某人若未獲任何國家按法律認定為該國國民,即屬無國籍人士。
公約保障無國籍人士不受歧視、擁有宗教自由等基本權利,亦盡可能讓無國籍人士,於就業、住屋、接受教育等方面,享有與一般外國人相同待遇,甚至對不持旅遊證件的無國籍人士發出身分證件。聯合國及後於1961年通過《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推動締約國給予無國籍人士批出當地國籍。
根據本港入境處數字,2013年及去年申請成為中國公民個案,分別為1477及1458宗;處方未有無國籍人士申請入籍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