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人逝世可降半旗
下半旗致哀,意味蚢鼣u者國家意義上的哀悼。數百年來,這種悼念方式已在國際上成為一種慣例。在中國,這一儀式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
《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致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降半旗並不意味荓N國旗降下一半。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六條規定,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再降下。
《新京報》援引中國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焦洪昌觀點稱,按照國旗法的規定,國旗降半旗主要針對的是為國家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喬石曾經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為黨的事業和國家建設作出過重大貢獻。這種說法也是契合了上述規定。他還強調,降半旗是一個法律行為,是需要由國務院或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