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補價居屋違法加按 首成案例
高院推翻上訴 確認押記意圖
【明報專訊】《房屋條例》規定未補地價居屋及出售公屋,若未經房屋署批准下加按屬違法,過去這類檢控個案一般在裁判法院處理,裁決並不屬案例。高等法院本周二就近日一宗同類上訴案作出裁決,指財務公司及居屋業主均有意圖將單位押記,協議既屬無效,亦違反《房屋條例》,雙方分別被判罰款1.2萬元及8000元,而該裁決亦成為首宗案例。房署提醒市民切勿違法。
業主財務公司原審判罰款
根據土地註冊處資料,涉案的為屯門悅湖山莊一個居屋單位,業主為葉姓女士,她於2008年以約100萬元購入單位,其後在未補地價及未經房署許可下,於2013年7月26日與港銀財務有限公司訂立貸款協議,以單位作抵押,借貸55萬元,年利率24%,借貸期為9個月,每月還息1.1萬元,第9個月還息外一次過歸還本金。貸款協議在樓契中登記為押記,協議條款包括若業主無法還款,業主必須從一按銀行贖回樓契,並將樓契交到港銀財務。
涉借55萬 被告財務公司上訴
房署認為這貸款協議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分別控告港銀財務及葉女士,案件經東區裁判法院審訊後,兩名被告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罰款1.2萬元及8000元。其後港銀財務向高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官黃崇厚在本周二頒下判決書,表明《房屋條例》的規定和限制,目的是防止購得居屋的人藉其購入價格的折讓賺取利潤,而未經房屋署長准許將單位按契押記,正是要防止的行為。法庭須考慮的是整體證據是否支持涉案者有設定押記的意圖。
法官裁定,在這案件中將土地押記,必然是業主和財務公司雙方立約的意圖,亦是整體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由於該押記沒有得到房署批准,故此根據《房屋條例》第17B條,該貸款協議屬無效,並同時違反條例第27A條的刑事責任。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定罪。
違反《房屋條例》第27A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及監禁1年。
房署發言人提醒市民切勿違法,重申現時資助出售房屋單位業主如欲在未補地價下把單位加按,必須先獲房屋署長批准。
前裁判官﹕刑罰太輕 阻嚇有限
曾在裁判法院審理同類案件的前暫委裁判官、現任執業大律師許淑儀表示歡迎高院的判決,相信此案例有助打擊業主與財務公司在沒有房署准許下,利用居屋訂立貸款協議,並且把居屋單位登記成押記,但她認為仍存在刑罰太輕的問題,對高息獲利的財務公司欠阻嚇。
另外,房署早前處理新一批居屋攪珠時,出現部分申請輸入資料有誤,有申請者的選樓次序由原來第一位跌至二千多位。房署昨日表示,所有覆檢已完成,亦完成首批申請者的詳細審核,該署已於5月14日開始,根據選樓次序每天分批發信邀請合資格申請者於7天後揀樓。
【案件編號:HCMA2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