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新規將需外國良民證
申請前4年倘在海外某地累居6月
【明報記者鄭綺霞、王學文報道】將於今年內陸續實施的聯邦新《入籍法》會加入新規定,要求申請入籍者提交俗稱「良民證」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移民部指,申請人如在申請日期前的4年內,曾在加國以外的任何地區累計逗留6個月或以上,便需提交該個地區的「良民證」。
雖然移民部認為,要求申請人提交「良民證」,並不會增加處理申請的時間。不過,中國公民如要申請中國的良民證,需要有中國戶籍,假如移民時已註銷戶籍者,要申請良民證手續更麻煩(見另稿)。個別地區如香港警務處的申請規則訂明,申請「良民證」者,必須提供由移民部門發出的正式證明,才獲受理。有移民擔心會拖長入籍申請時間(見另稿)。有移民律師認為新辦法「擾民」,也必定會造成延遲(見另稿)。
根據新《入籍法》規定,申請入籍人士,在加國及加國以外地區,在申請入籍前4年均須沒有刑事犯罪紀錄,但移民部此前一直沒有說明會否要求申請人提交「良民證」。日前,移民部回覆本報查詢時明確表示,日後申請入籍者,需一併提交「良民證」。
移民部預期今年內實行
移民部發言人勒薩熱(Sonia Lesage)表示,新《入籍法》的規條分階段實施,對於海外刑事紀錄的規定,預期會在今年稍後時間實行,確實日期將由總督會同內閣(Governor in Council)來決定。
雖然實施日期未定,但移民部已確定,會要求申請人提交「良民證」。新例實施後,任何18歲以上的申請人如在申請入籍日期前的4年內,曾在加國以外的任何地區累計逗留6個月或以上,亦需提交該地區的「良民證」。這也就是說,如一些仍未入籍,並在幾年內累積返回原居地或任何其他國家超過半年的永久居民,在申請入籍加國時,便需逐一向原居地或這些國家,申請當地的「良民證」。
移民部指出,申請人如在申請日期前4年內沒有在其他地區累計逗留逾6個月,則毋須提供該證明。舊《入籍法》限制有加國犯罪紀錄的人申請入籍,但海外犯罪紀錄則不受限制。
移民部指,雖然根據原有法例,永久居民如在海外犯罪,將有機會失去居民身分,但直至該人士被安排接受取消居民身分聆訊前,並不會被禁止申請入籍。但《入籍法》的最新修訂,將可確保所有入籍申請人在申請前4年,在本國及海外均沒有犯罪紀錄。
移民部不認為新增的這項要求,會造成申請時間延長的問題,並期望在一系列法規的修訂下,至2016年春季,處理入籍申請的時間可縮短至不用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