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用仇人名字為狗取名泄憤,可能犯法。內地出現一宗相關案例,起名者最終被要求為狗改名並賠禮道歉。 《檢察日報》報道,黃×與何×是鄰居,兩家素來不和。去年2月,黃因病去世,何隨後買了一隻寵物狗,以黃之名為其取名。每次見到黃的家人時,何就故意喚其寵物狗,有意侮辱死者。為此黃的家屬多次上門交涉,但何不予理睬。氣憤之餘,黃的家人把何告上法庭,要求何更改給寵物狗改名,並向他們賠禮道歉。法院經審理,判決何須更改寵物狗名,並對原告及其家人當庭口頭道歉。 報道分析,姓名權屬於人格權,具有專有性、非財產性的特點。內地民法規定,個人不得基於不正當目的而取與他人相同的名字,如故意給自己豢養的狗等寵物取與某人相同的名字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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