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勝訴獲判償5.5萬元
指控前香港僱主歧視及剝削

[2015.04.02] 發表

【明報專訊】卑詩人權仲裁處(B.C. Human Rights Tribunal)昨日就一名菲傭投訴華裔前僱主歧視、性剝削及勞工剝削的個案宣判,裁定僱主敗訴,需就菲傭自尊受損,賠償5萬元,另加菲傭欠薪共5866.89元。前僱主知悉裁決後感到非常無奈,並會考慮上訴。(見另稿)

仲裁官麥格理(Catherine McCreary)發表的判辭指,綜合投訴人及答辯人(即僱主)提供的證據及供詞,確定僱主曾剝削及歧視菲傭。

麥格理指,僱主與菲傭曾簽訂一份合約,訂明在抵加後的工作安排,但當中的細節如工作時間、薪酬等,均沒有依據本省的勞工標準制定,而內容亦包含剝削成份。

判辭指出,菲傭抵加後,每天從早上6時工作至晚上10時,同時還要承受男僱主的剝削和女僱主在言語上的侮辱,令她最後決定在沒有額外衣服、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出走。菲傭出走後,一直依賴外界的救濟,至今生活仍充滿不確定性。而投訴一方提出的證據及專家報告亦指出,菲傭的心理嚴重受創。

此外,麥格理亦認同,僱主在菲傭出走後,曾通知多個本地的機構及部門,並一再要求她離開加國。至後來菲傭提出訴訟後,僱主又曾從香港發出律師信,表明會就菲傭毀約,保留追究權利。麥格理認為,僱主的行為具報復意圖。

麥格理裁定,僱主需就他對菲傭造成深遠的心理及自尊傷害賠償,並認同投訴一方所說,要求5萬元賠償是合理的。

在薪酬方面,麥格理認為僱主需要按照本省的最低工資,即每小時10.25元,計算菲傭的薪金,而由於菲傭曾超時工作,超時的部分亦需按本省法例計算。因此裁定,僱主需支付菲傭在本地工作6星期,總計為5866.89元的欠薪。另外,僱主亦需支付自2013年8月起,至正式付款日的利息。

不過,仲裁庭否定投訴一方提出,要求僱主賠償菲傭在出走後損失的薪金。麥格理說,菲傭出走後並不能合法工作,而既然仲裁庭同意,僱傭雙方的合約存有歧視及剝削成份,更不應該按照該合約,計算如果菲傭沒出走可賺取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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