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供應商改貨價 競委會倡列違例

[2015.03.31] 發表

【明報專訊】競爭事務委員會去年就《競爭條例》草擬指引諮詢公眾,昨公布修訂指引,諮詢公眾約3星期,料下月提交立法會。過去有大型連鎖店被指為維持競爭力,要求供應商向其他零售商訂立指定零售價。新指引舉例列明,如供應商控制轉售價格,可能屬違反競爭。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昨表示,如一切順利,希望可於年底實施《競爭條例》。

蘇錦樑盼年底實施競爭法

競委會去年10月制定6份草擬指引諮詢公眾,包括規管行為守則、調查、投訴指引,並接獲64份來自行業協會、供應商、政黨、公共機構等的意見書,至昨發表修訂指引,新增可能違法的例子,包括交換價格、控制轉售價格等,公眾可於下月20前提交意見。

本港過去有超巿被指脅迫供應商控制轉售價格,此舉可違反草擬引的「第一行為守則」。新修訂指引舉例,一間家庭用品商店發現其競爭對手以較低價銷售某供應商的產品,因擔心對手定價影響業績,迫使供應商要求其客戶以固定零售價出售產品。供應商因涉事家品店是重要客戶而就範,涉事家品店的做法便有可能違反草擬指引「第一行為守則」。

禁合謀定價 允集體議薪

另外,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合謀定價,指引列明,透過第三方交換未來價格意向資料,例如零售商透過供應商向競爭對手提供未來零售價,或屬合謀定價;但仍需視乎資料敏感程度等因素,如果資料屬公開可得,則未必違例。至於公司「聯營」分銷,競委會稱,聯營或可促進中小企合作引進新產品,但如兩者協議被用作合謀定價及限制產量,或屬違例。

早前有工會關注集體議薪會否違例,競委會指僱員屬業務實體一部分,僱員與僱主協議及工會協助集體議薪,不屬第一行為守則規管範圍。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具相當市場權勢業務實體濫用權勢妨礙競爭。有建議將門檻定為市場佔有率達25至50%不等,競委會重申這只是市場權勢其中一個因素,加上不同市場架構有差異,故不會列明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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