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案件贏官司 關鍵不妥當行為
[2015.02.28] 發表
曾啟榮律師也表示,這個伊朗裔的男方家庭,既然已經來到加拿大,就應遵循加拿大的整套法理體系和價值觀念,而不能從加拿大和伊朗的價值體系中,只挑選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對自己有利就主張,無利就丟到一邊,這樣的訴求怎麼能得到法官的支持?」
不過曾律師也指出此類案件中仍存有一些變數。「除非被追討方有什麼不妥當的行為,法官才會認為原告的確有追討的根據。但什麼是不妥當的行為,每個個案都不同,看情況而定,沒有什麼保證的。」
還有行內人士為那些不看好子女婚姻前景,但又想幫補孩子的父母出招。該人士舉例稱,假設父母雖有能力一次性買下一個價值60萬元的房產,但最好只付15萬的首期,餘下的45萬就讓小夫妻倆自己還房貸。
同時,父母手上仍保留有45萬的資金,靠這筆自己的利息也能繼續幫補小夫妻一段時間作為觀察期,就算最後婚姻破裂兩夫妻分家產,父母也只是損失15萬首期的一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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