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旺角一間飲品店,其東主因使用與另一飲品店「椰汁大王」極相似的註冊商標,出售甘蔗汁,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罰款7500元,涉案店舖招牌及總值458元的有關飲品被充公。 東主稱不知商標已註冊 海關根據資料,去年8月向旺角砵蘭街180號東京銀座商場地下D舖「椰汁大王」展開調查,發現該飲品店招牌的商標,在形狀、顏色、文字和字形方面,均與另一間同稱「椰汁大王」的店舖註冊商標極為相似,雖然盛載出售飲品的膠杯或膠樽沒有任何標示,但招牌商標足以構成產品的商品說明誤導顧客。 經營涉案店舖的東主對於惹上官非表示無奈,他表示於2009年從「椰汁大王」其中一名合伙人頂讓涉案店舖,繼續沿用椰汁大王商標,惟他不知涉案商標已被註冊。該飲品店昨繼續營業,並展示新的「椰汁大王」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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