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五旬漢偕妻收受外圍波纜馬纜,前年7月承認洗黑錢罪判囚,並遭充公名下物業和銀行存款等共約1034萬元。他不服充公令提出上訴,引起上訴庭對充公條例的關注,擔心條例過度苛刻,損害相關被告利益,下令法援署介入,協助本案上訴人作法律爭議,聆訊昨展開。由於上訴庭的決定或牽連廣泛,律政司一方派出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親自處理。 上訴指充公得益應只包括「純利」 上訴人練棋達(52歲)前年7月在區院承認兩項洗黑錢罪名,涉款逾3900萬元,判監42個月,現已服刑完畢。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出,收受賭注不單是收錢,也要派錢,最終可能沒得益,故現行條例所涵蓋可充公的犯罪得益應只包括「純利」,而非整筆款項。他續指出,條例的立法原意是要剝奪犯案者在經濟上的得益,而非要作進一步懲罰。 惟法官彭偉昌質疑,此說法應用在其他案件上並不合理,例如充公販毒者的得益時,沒理由還要減去其製毒成本。法官潘兆初亦指出,收受賭注的一刻,所收的錢應已算是犯罪得益。 上訴庭﹕極端例子下或顯不公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稱,相關條例本身屬苛刻,在極端例子下,確屬可能顯得不公平;例如在本案中,只是一名家庭成員犯案,便可能令到整個家庭傾家蕩產,這是否立法的原意,確令他感到憂慮。他亦關注在特別情G下,法庭就充公令是否有酌情權;由於議題複雜,法官下令雙方再作書面陳辭,協助法庭作決定。 【案件編號:CACC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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