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駁林鄭:政改建議屬「重要法案」
【明報專訊】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早前建議特首可藉《基本法》解散立法會引發「公投」,港府反駁指此建議「不切實際」,並指政改不是基本法所指的「重要法案」。但戴耀廷指出,2004年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明確規定是由港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特首產生辦法的「法案」,反映「人大常委會已明確把政改建議也納入了第50條的範圍,起碼從文字的字義去看如是」。
戴耀廷今日在本報撰文,續以法律觀點反駁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瑞麟在2010年就《基本法》第50條所指「重要法案」的意思(詳刊A36觀點版)。戴說,難以肯定在基本法起草時,有否考慮過第50條的安排是否可用於政改。因為基本法附件一的條文,沒明確說明修改特首產生辦法的建議,是由誰以及用什麼形式交到立法會議決。不過,戴認為從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去看,政改建議亦納入了第50條的範圍。
指重選立會「政府有贏無輸」
政務司長林鄭月娥曾批評戴耀廷的「公投建議」是不切實際。戴耀廷反駁指這是「特區政府現餘下的唯一可行及實際有效的方法」,對政府來說也是「有贏無輸的安排」。他解釋,即使在立法會重選中,反對方案的候選人當選率仍足以否決方案,政府實際也沒有損失,「因政改方案橫豎都過不了立法會」。特首只要不把原先的政改建議再交立法會議決,或在交立法會重議時僅作有限的字眼修改,特首也可迴避辭職的法定要求。
戴耀廷又說,這安排無損人大常委會最後批准方案的最終權力。若重選後,方案獲得立法會通過,特首自然會同意,人大常委會也自然會批准。若方案仍過不了立法會,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也無從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