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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中國
 稱「報道」屬準審判 律師:礙司法公正

內地當局在案件偵查階段就讓疑犯在官媒鏡頭前「招供」,或在報章上圖文並茂地公開報道的做法,受到多方人士的質疑。有內地律師指出,此類「採訪」是凌駕於司法的「準審判」,是法外程序,影響了司法公正。

稱涉證據問題應克制報道

就21世紀網涉嫌勒索企業案,上海律師丁金坤近日撰文指出,目前案件還在偵查階段,媒體為了滿足公眾知情權,以及輿論監督,可以適當報道當事人基本情况以及程序問題,但實質性的證據問題與法律結論,應予克制,否則勢必會影響之後的起訴、審判。他說,偵查階段的媒體報道,也應該依法規範。

丁指出,疑犯之所以對媒體百般配合、指控自己,是因為疑犯被刑事拘留後,沒法作出判斷,於是希望透過配合,爭取從寬處理。

疑犯配合 或因辯護權不足

他認為,這反映了辯護權的不足,疑犯被羈押後,律師應在第一時間會見,告知其訴訟權利與義務,讓疑犯做判斷。

丁也指出,媒體報道沒有提及21世紀網工作人員涉及的罪名。根據案例,記者有償新聞的涉案罪名,有敲詐勒索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還有強迫交易罪。但事實上諸多罪名都存在問題,例如,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務員,敲詐勒索罪是指出於精神恐懼而交出財物,但企業願意以支付廣告費的形式來換取報道刪帖,則應該是灰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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