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死貓案兩男上訴 一脫罪一減刑4月
【明報專訊】兩名青年前年聯群結隊在秀茂坪順天h將流浪貓阿Miu踢死惹起公憤,兩人今年初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成判囚16個月,成為虐畜案迄今最重判刑。事隔剛滿7個月,兩人昨在高院上訴得直,一人獲撤定罪,一人獲減刑4個月,到庭聽判決的愛護動物人士為此失望落淚。
動物團體聞判落淚 批警不力
「18區動物保護專員」召集人麥志豪對裁決表示非常失望,質疑警方搜證及舉證有疏忽,加上程序出錯導致控罪被推翻,不排除短期內舉行大行動,再次凝聚力量爭取成立「動物警察」。麥又不滿減刑裁決,指虐畜最高可判監3年,即使過往虐畜案中法官認同案情極度殘忍,但「點解(刑期)仍距離最高刑期咁遠?要幾嚴重先得?」
兩名上訴人為蘇柏林(23歲)及楊翹宇(26歲),其中蘇只上訴刑期。法官馮驊早前已在聆訊中指出,過去同類案例最高判囚8個月,本案判刑遠超於此,需充分理據。律政司一方昨力陳眾被告犯案時有人發出笑聲,即使蘇不是笑的人,但他聽到後沒阻止或離開,眾人為獲快感犯案,判刑理應較重。惟馮官引述一宗男子用天拿水放火燒唐狗案件,指該案被告認罪後判囚8個月,不論是否因快感而犯案,犯案手法十分殘忍,與本案比較,本案沒直接證據證明上訴人有份踢貓,只能證明他有參與,「拉上補下」後認為判囚12個月已足夠,法官稍後將頒布判決理由。
官指認人程序不足
至於上訴脫罪的楊翹宇,法官在判辭指出,案中主要證人僅看到眾被告衣荂A後來證人在庭上單靠一幅升降機錄影片段撮相辨認他們,程序上不足,加上當時升降機仍有另一名與楊同樣穿黑衣的人,法官認為單靠證人口供,不足以證實楊就是證人口中的黑衣疑犯,故裁定沒證據證實楊曾在場。
本案發生於前年11月16日,同案原有4名被告,經審訊後一名男被告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18歲女被告則被判入戒毒所。律政司表示正研究判辭再決定是否跟進。
【案件編號:HCMA96/14】